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2、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3、 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
4、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 煙草專賣許可證。
5、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6、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7、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8、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9、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10、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11、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焦油含量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12、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13、假冒商標煙草制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14、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15、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6、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17、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案件時,可以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18、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