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案
2002年6月29日,某市煙草專賣局在市場檢查中現場查獲王某無準運證運輸卷煙共7個品種245條。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卷煙有效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因此該局依法對涉嫌違法運輸的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6月30日該局以王某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進行立案調查,經依法對當事人詢問以及現場檢查中查獲的卷煙、運輸車輛等相關案情調查,基本查清王某違法事實。經過調查認定:當事人王某,男,32歲,某市人,2002年5月29日,王某在外省某市以4600元購進威龍、黃果樹等7個品牌卷煙共計245條,當事人王某在無合法有效準運證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用其自有的三輪車將該批卷煙從外省運到本市,在出售該批卷煙時被市專賣執法人員依法查獲,當事人對其無準運證運輸卷煙行為供認不諱。7月2日某市煙草專賣局依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處以違法運輸245條卷煙價值(4000元)50%的罰款,返還先行登記保存的卷煙。7月3日,王某到市煙草專賣局繳納了罰款,領回卷煙。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但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認定有誤,王某是貨主,自運煙草專賣品不得已承運人的名義進行處罰。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條款有誤。
本案中貨主王某無證自運卷煙,應認定王某為貨主,不應使用《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對承運人的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00元于法無據。
(五)程序:程序有誤。
1、未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
2、由市煙草專賣局收繳罰款,未實行罰繳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