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下述案例進行簡要分析:主體、事實和證據、定性、適用法律、程序、其他方面等。
余某擅自收購煙葉案
2000年11月2日某縣煙草專賣局接信件舉報,反映在該縣3194廠有人擅自收購煙葉。11月3日,該局組織專賣執法人員對舉報地點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煙葉372包(每包重50公斤),現場未發現當事人。該縣煙草專賣局進行了現場檢查(有現場勘驗筆錄),對當場查獲的煙葉實施登記保存。案發當天,經辦人向提交了立案報告,經局領導同意立案并派三名專賣人員承辦,承辦人于2000年12月5日完成調查,并將調查情況于當天報告局領導批準終結調查(有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經過調查認定:在2000年10月間,當事人余某以某縣煙草工貿公司的名義,租用3194廠的總裝車間為庫房,組織收購煙葉543包(每包重50公斤)。后又伙同王某(在逃)于2000年10月31日將其中的171包煙葉運至鄰省銷售,得款13680元;其余372包煙葉被該縣煙草專賣局查扣。上述事實證據確鑿,材料充分、詳實。該縣煙草專賣局認定當事人余某擅自收購煙葉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將擅自收購的煙葉18600公斤予以沒收,因涉案數量較大將此案于2000年11月3日移送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件評析]
一、案件處理的基本評價:
(一)主體合法;
(二)事實基本清楚、證據比較充分;
(三)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四)處理基本恰當;
(五)程序基本合法。
二、具體評析:
(一)主體方面:該案的處罰主體是縣煙草專賣局,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權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縣一級煙草專賣管理機關,符合處罰主體資格,處罰主體合法;被處罰主體是實施了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行為當事人,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
(二)事實、證據方面:當事人擅自收購煙葉事實基本清楚,有具體的法律文書記載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程度等,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當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性質、內容等。因本案當事人已銷售了一部分煙葉(得款13680元),涉及需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的問題,調查取證過程中未涉及擅自收購煙葉的價值金額,這一具體事實應該說尚未完全調查清楚,取證不夠詳實,導致本案的違法所得金額(購銷差價即經營利潤金額)無法計算確認,當屬事實證據稍有欠缺。
(三)定性、適用法律方面: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本案行政處罰機關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的判斷準確,并有明確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處罰的依據也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與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法條相印證。
(四)處理方面:處理適當。本案中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的自由裁量權公正,處罰的幅度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五)程序方面:基本合法,但存在瑕疵。本案中行政處罰機關按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步驟實施處罰;每一階段的執法活動的內容、方式、結果都有相應的法律文書記載;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報上級審批、送達執行的具體方式符合《行政處罰法》及《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但本案在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上,先做出行政處罰,然后再移送追刑,不符合國務院310令的有關規定,需要予以糾正。應當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之后,連同涉案物品一并移交司法機關追刑,如果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將案件發還后,再進行行政處罰。
[涉及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